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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专访|中国慈善联合会蔡概还:应完善慈善信托政策与褒奖制度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媒体

2025-09-10 14:48:56

(原标题:21专访|中国慈善联合会蔡概还:应完善慈善信托政策与褒奖制度)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在共同富裕迈向实质性推进的阶段,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激活三次分配已成为关键议题。慈善信托作为联结私人财富与公共福祉的工具,正被赋予重要期待。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下简称“《21世纪》”)记者就慈善信托如何助力共同富裕专访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概还。他指出,慈善信托在缩小财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税收优惠落地难、信托登记制度缺失仍是当前最大瓶颈。他强调应优先破解设立环节的税收抵扣问题,并推动家族慈善信托发展,以兼顾财富传承与公益诉求的方式,为共同富裕注入可持续动力。

此次专访正值新修订《慈善法》实施一周年,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快速增长但规模仍偏小,如何通过制度破局与社会动员释放其潜在能量,已成为实现“财富向善”的关键挑战。

《21世纪》:慈善信托在“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国家战略中的独特价值有哪些?

蔡概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提升,以公益慈善事业为主体的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显著。其中,慈善信托是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三次分配的重要新生力量。发展慈善信托,将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助推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

慈善信托的核心要义是慈善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同时,2023年修正后的《慈善法》增加一条规定,即第46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这意味着慈善信托具有与慈善捐赠一样的纯公益性,人们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拿出来设立慈善信托,就不能再将该财产拿回去,而通常须全部用于公益慈善活动。假如慈善信托终止后有剩余财产,通常还须将剩余的慈善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其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因此,发展慈善信托能够缩小财富鸿沟、助力共同富裕。

《21世纪》:《2024年度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2016—2024年备案的慈善信托中,规模在十万元级别和百万元级别的慈善信托占比最高,总规模超过77%。最近几年,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增长较快,但规模普遍较小,您认为制约慈善信托做大的堵点有哪些,哪项最需优先突破?

蔡概还:慈善信托目前难以做大的堵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慈善信托的宣传、普及和推广不足,实践中对慈善信托的定义存在曲解和误读,需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很多人将慈善信托视为一种保值增值的工具或金融产品,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慈善捐赠同样会产生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但不能因此就说慈善捐赠是保值增值的工具。

甚至有人认为既然已有慈善捐赠,慈善信托便属多余,这种误解和偏见严重阻碍了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通俗地说,慈善信托就是人们做好事的一种方式。慈善信托这个词的重心,不是信托,信托只是修饰语,它修饰的主语是慈善。如果把慈善捐赠理解为捐赠型的慈善,那么慈善信托就是“信托型慈善”,属于采用信托方式开展的慈善活动。在传统普遍认知中的慈善多通过捐赠实现,慈善信托则是对慈善实现形式的一种拓展和创新。

二是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 年修正的《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总体上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明确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

但这些规定只是进一步强调了慈善信托应当享有税收优惠,现实当中,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还不能直接享受到税收优惠,具体办法仍然有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因此,未来还应该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

《21世纪》:2024年9月5日,新修订的《慈善法》正式施行,在当前《慈善法》框架下,慈善信托最关键的制度突破点在哪里?

蔡概还:如上所言,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整个存续期间,包括设立环节、存续环节、终止环节都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最紧要的是在设立环节让慈善信托委托人享受到税前抵扣的优惠。当委托人以资金设立慈善信托时,必须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账户并转移给受托人。慈善信托一旦依法设立,慈善信托资金就不再属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在这一点上类同于慈善捐赠。因此,委托人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应当享有与慈善捐赠类似的所得税税前抵扣优惠措施。

当综合考虑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有困难时,为了促进我国慈善信托有序健康发展,可以优先解决慈善信托设立环节委托人的税前抵扣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给予慈善信托委托人税前抵扣优惠。

信托财产登记方面也需进一步完善。当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为非资金时,一般需要进行信托登记。但我国《信托法》第10条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相对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操中无法办理信托登记,以非资金类资产设立慈善信托,其财产独立性存在法律瑕疵。

虽然2022年杭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出台《关于做好不动产慈善信托工作的通知》,北京、上海、广州、厦门等地也先后开展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但这些都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信托财产等级制度。希望未来能在这些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的具体规定,落实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法律安排。

此外,慈善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制度也需尽快完善。当前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只能参照交易过户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交易手续繁琐,而且需以股权交付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转让收入并依此缴纳所得税。

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在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的同时,也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实现公示效果,但是公司登记机关往往并不认可以信托合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对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带来麻烦和负担,打击了人们在境内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热情,甚至导致一些企业家不得不选择去域外设立股权慈善信托。因此,也建议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实现股权的非交易过户。

《21世纪》:慈善信托如何才能激发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多方参与?

蔡概还:发展家族慈善信托,将家族财富传承需求和公益慈善意愿结合起来,方能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也能让信托这种工具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扶助特殊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等多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家庭慈善信托是家族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依法将其个人或家族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同时兼顾私人目的和慈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家族慈善信托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家族性。家族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通常是家族成员,信托财产来源于家族财富,其受益人也包含家族成员。二是他益性。家族慈善信托属于他益信托,虽然其受益人可以包括委托人,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其受益人更多的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家族成员和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三是公益性。家族慈善信托目的中应当包含慈善目的,以便实现家族的公益愿景。四是长期性。家族慈善信托的期限一般较长,甚至永续运营,希望将慈善精神代代传承。五是投资性。为了实现家族慈善信托的长久存续,需要根据家族的风险偏好、私人目的和慈善目的等,对家族慈善信托财产作出有效的资产配置安排,尽量实现家族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与合理支出之间的均衡。

因此,我认为将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即设立家族慈善信托,是优秀家风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家族的一座纪念丰碑,记载着家族对家族精神、集体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作出的贡献。更有意义的是,家族慈善信托让小部分信托利益用于私益目的由家族成员享有,而大部分信托利益用于慈善目的由全社会共享,一方面可以满足家族成员的生活需要,同时还可以满足更多的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将成为未来我国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主要模式。

《21世纪》:您对慈善信托这种“财富向善”路径走向规模化、专业化有何期许与建议?

蔡概还:在推进共同富裕道路上,应积极发挥慈善信托制度优势。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要通过慈善信托业务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拓宽慈善财产来源,精准对接慈善需求;要重点关注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引导社会大众将资源投放至共同富裕的薄弱环节;要因地制宜、创新慈善帮扶模式,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提升持续帮扶效果。

相关部门也应完善慈善信托税收、登记等配套政策,完善慈善褒奖制度,形成全社会支持慈善信托发展的良好氛围,更好发挥慈善信托在助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

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奋斗。因此,我希望慈善信托的社会价值和功能价值能被充分认识、挖掘和调动,赋予其参与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更广阔的舞台。建议持续加强慈善信托文化宣传教育,通过让社会上更多的人懂慈善信托、用慈善信托,开拓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全体人民共同进步、共同富裕的公益慈善信托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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