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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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2:39:49
(原标题:十年首修!金监总局发布新版《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为改进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监管,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上一版《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发布于2015年,至今已运行10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修订<《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允许香港资银行、澳门资银行作为内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需要修订《原办法》以满足该协议要求。
取消存放银行类型限制
本次《办法》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而《原办法》第六条则要求,保险公司可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
同时,《办法》还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补充完善了存放银行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
如《办法》将对存放银行上年末净资产要求从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
《原办法》要求存放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则将该项补充为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风险监管指标都需符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原办法存在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偏低问题,此次修订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以有效筛选规模适当的银行。
为了落实对外开放要求,《办法》取消了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同时为了提高存放银行安全性,优化了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要求存放银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办法》也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目前保险公司可以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形式,四种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
《办法》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增加了资本保证金到期后的续存或转存要求,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而《原办法》则为,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此外,《办法》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如《办法》第十四条,当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报告手续。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适当简化了报告资料要求,主要是为了精简保险公司报送事项,优化报送方式,以降低其合规成本,并提高监管质效。同时,《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压实其报告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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