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媒体
2025-07-11 23:30:26
(原标题:推动消保关口前移,金融监管总局:机构要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客户)
7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同时,分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细化了不同产品的适当性规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金融监管总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对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升合规能力,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则可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机构形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该负责人指出,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办法》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均适用于《办法》相关规定。
对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具体产品范围,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明确指出,投资型产品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而保险产品则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负责人称。
从内容上来看,《办法》在“基本规则”一章中主要明确了金融机构应了解产品、了解客户、进行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等基本要求。
今年3月28日至4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曾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基本规则”章节中强调了金融机构对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新增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营销的,应当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一条规定。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办法》还新增了“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一项。
《办法》还根据不同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划分产品风险等级、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对于保险产品,要求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等。
根据《办法》,专业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对于这些专业投资者,金融机构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可回溯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有关规定,即更严格框定了专业投资者范围。
《办法》强调,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办法》指出,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对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予以指导。同时,还将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
此外,还要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编:战术恒
校对: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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