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08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廖鸿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廖鸿宾:
经查,海南优众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众纳基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部分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存在私募基金投资者向非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资料和记录。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优众纳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你未恪守执业行为规范,未对个别投资者通过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异常情形予以制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7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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