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08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周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向明:
经查,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凡基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存在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你作为易凡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7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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