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金融监管
2025-07-04 17:34:55
2025年07月04日,上海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杨凯(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小微金融发展三部总经理助理)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夏青青(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小微金融发展四部总经理助理)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票据贴现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信用证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作出罚款3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海萍(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公司金融发展一部总经理)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竺华(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域业务发展部总经理)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沈旭初(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行长)信用证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洋(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新泾支行行长)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卢轶琛(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票据贴现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崔飞(时任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融资部负责人)以贷收费,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1 | 杨凯(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小微金融发展三部总经理助理) | 沪金罚决字〔2025〕136号 | 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2 | 夏青青(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小微金融发展四部总经理助理) | 沪金罚决字〔2025〕137号 | 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3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沪金罚决字〔2025〕138号 | 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票据贴现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信用证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罚款380万元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4 | 王海萍(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公司金融发展一部总经理) | 沪金罚决字〔2025〕139号 |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处罚款5万元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5 | 张竺华(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域业务发展部总经理) | 沪金罚决字〔2025〕140号 | 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处罚款5万元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6 | 沈旭初(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行长) | 沪金罚决字〔2025〕141号 | 信用证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处罚款5万元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7 | 刘洋(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新泾支行行长) | 沪金罚决字〔2025〕142号 | 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8 | 卢轶琛(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 | 沪金罚决字〔2025〕143号 | 票据贴现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处罚款5万元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9 | 崔飞(时任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融资部负责人) | 沪金罚决字〔2025〕144号 | 以贷收费 | 警告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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