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经

信托登记试点添新军:杭州股权慈善信托开启

来源:经济观察报

媒体

2025-07-04 10:21:30

(原标题:信托登记试点添新军:杭州股权慈善信托开启)

经济观察网讯 近日,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部门携手,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给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又带来了新进展,继北京、上海等地率先开展不动产与股权信托登记试点后,杭州也加入试点行列。

此次《通知》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深化慈善信托改革试点工作。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股权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创新模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为充分挖掘这一潜力,推动股权慈善信托的蓬勃发展,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三部门立足杭州市实际情况,依据健全信托制度体系的相关部署要求,制定了该《通知》。

《通知》围绕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有关规定,力求充分发挥慈善信托在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关键作用,为慈善事业与金融创新的融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浙江金融监管局各直辖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慈善信托改革试点工作,促进股权慈善信托发展,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充分发挥慈善信托在助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健全信托制度体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 定义与适用范围

1.股权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合法持有的可转让、无权利负担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慈善信托文件约定以自身名义进行管理、处分并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以在杭州市及各区、县(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慈善信托。

委托人以股权(股份、财产份额)和其他资产混合设立慈善信托的,或非股权慈善信托通过投资、受让等方式取得股权(股份、财产份额)的,其中股权(股份、财产份额)信托资产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股权慈善信托的设立与动态管理

(一)设立条件。

1.委托人持有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须为权属清晰、无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且依法为可转让的实缴出资,价值可依法评估。

2.受托人须为杭州辖区内的信托公司或在杭州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

(二)设立流程。

1.签署协议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设立股权慈善信托,并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完成信托财产交付。

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拟交付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就财产确定性和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排查,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2.申请备案

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慈善信托备案申请表》,并附信托文件、股权(股份、财产份额)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文件等材料。

3.获取回执

民政部门完成备案后向受托人出具备案回执,并注明慈善信托名称、信托期限、委托人(股权、股份出让方或合伙企业退伙人)、受托人(股权、股份受让方或合伙企业入伙人)、信托财产所在企业的名称(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信托财产(股权、股份或财产份额)规模等信息。

(三)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股权(股份、财产份额)根据慈善信托文件依法依规处置后不再属于慈善信托财产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慈善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托财产处置。民政部门收到慈善信托变更或终止备案材料后,涉及信托财产所在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醒告知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所在企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股权登记和信息标识

(一)慈善信托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所在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合伙人入伙和(或)退伙登记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申请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合伙人入伙协议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准予变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提交材料规范做出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凭民政部门共享的《慈善信托备案回执》记载信息,对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慈善信托股权(财产份额),将受托人(新股东、新合伙人)名称信息标识为“受托人全称(慈善信托名称+备案编号)”。该类型信托财产所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也可一并提交慈善信托备案回执,登记机关可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三)信息标识不视为对股权(出资份额)的权利限制,受托人对其转让、质押,以及信托财产所在企业增资减资、注销等登记均可按法定程序和材料规范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民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意见。

四、运行管理规范

(一)慈善信托存续期间办理股权(股份、财产份额)转让、质押、增资减资、注销等登记时,受托人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提交备案材料。

(二)信托公司担任股权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按规定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登记,并在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股权慈善信托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受托人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股权慈善信托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受托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行使合伙人权利,履行义务。

(四)受托人不得从事损害信托财产或慈善目的的行为,同时不得干预信托财产所在公司正常经营。

五、风险防控与信息公开

(一)股权(股份、财产份额)分红及处置产生货币财产的,受托人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管理,与固有资产严格隔离。

(二)受托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民政部门指定平台公示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上年度股权(股份、财产份额)处置、信托财产收支等情况。

六、附则

(一)鼓励委托人以其所有的注册登记在杭州市的境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可流通股票或股份,设立股权慈善信托或作为存续慈善信托的新增资产。

(二)股权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5年6月17日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