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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新规出台!事关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

来源:证券时报网

媒体

2025-06-29 18:18:00

(原标题:系列新规出台!事关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一系列配套法规相继出炉!

27日晚间,中期协就期货交易信息系统和程序化交易信息系统测试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旨在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指导期货公司规范开展期货交易信息系统、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等测试工作。

此外,中期协还就《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文本(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同一天,上期所、上海能源交易中心、大商所、郑商所、广期所、中金所也相继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明确期货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系统测试指标

6月13日,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从制度层面加强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自10月9日正式实施。

该规定明确要求,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交易所规定,具备有效的认证管理、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并在从事程序化交易前,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建立仿真环境开展测试。

中期协27日晚间发布的公告称,协会组织编制了《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和《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拟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相关意见可于2025年7月26日前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信息系统是期货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技术系统。《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针对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测试的合规要求、性能容量两个方面,提出了测试准备、测试数据、测试项建议等要求,明确了测试指标与通过标准。

《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则针对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从接口适应性、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防范、应急处置及日志记录等6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测试要求与通过标准。

从具体功能测试指标来看:

一是接口适应性。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能够与交易信息系统正常连通,以及是否具备基础交易功能。

二是异常监测。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具备系统连接状态监测功能,是否具备重复下达的交易指令监测功能,以及是否具备报单笔数、撤单笔数、成交笔数监测功能。

三是阈值管理。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能够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设置指标阈值,并在达到或超过设置阈值后是否能够进行预警。

四是错误防范。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具备交易指令检测功能,防范下达错误交易指令,以及是否具备接收交易所、交易信息系统返回的错误提示功能。

五是应急处置。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能够暂停下达交易指令,以及是否具备批量撤单功能。

六是日志记录。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具备日志记录功能,以及记录的日志是否满足回溯需要。

有行业人士表示,《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期货行业将产生多维度影响,核心在于通过标准化测试要求提升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动行业向更规范、更高效的方向发展。

“短期内可能增加行业成本和技术门槛,但长期将显著提升市场稳定性、投资者保护水平和行业整体效率。对于参与者而言,主动适应规则、强化技术合规能力将成为未来竞争的关键。”上述行业人士表示。

此外,为规范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协议主体合法权益,中期协同时就《必备条款》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可于2025年7月11日前反馈。

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根据《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按照职责制定程序化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27日晚间,上期所、上海能源交易中心、大商所、郑商所、广期所、中金所相继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期所为例,提出对程序化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交易所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突出对高频交易的重点监管。交易所实行报撤单收费、交易限额等制度,并可以对高频交易手续费实施差异化管理。明确突发事件处置。对突发事件,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交易所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几大期货交易所同步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正式进入“程序化交易精细化管控”阶段。未来,程序化交易将不再是“速度游戏”,而是“策略深度+合规能力”的综合竞争,行业有望进入更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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