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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德林包装有限公司被罚款3万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7-27 21:01:56

(原标题:湖州德林包装有限公司被罚款3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湖州德林包装有限公司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被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3万元。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湖州德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安镇华姿路116号B厂房一楼101、二楼,法定代表人戚建强。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叉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叉车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该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操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现场制发德市监特令[2024]第(051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用上述叉车,并现场将叉车予以查封。经查明,通过调取查阅厂区监控,发现有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驾驶叉车进行装卸作业。当事人于事发前大约半个月左右购得该叉车,购进后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在加工场所内持续使用上述叉车进行装卸作业,且操作员工属无证操作。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戚建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三,当事人员工吕联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四,2024年5月15日制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据五,2024年5月15日制发的《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据六,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湖州德林包装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七,2024年5月17日对法人代表戚建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5月22日对员工吕联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八,2024年5月15日现场拍摄的厂区监控录像照片共三张;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叉车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制造许可证、车辆主要受力构件材质证明、叉车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各一份。

湖州德林包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和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决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根据相应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并限期办理使用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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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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