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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滩峰会热议金融科技:建议科技公司应统一监管标准、数据交易所由国家管理

来源:财联社

2021-10-24 20:55:50

(原标题:外滩峰会热议金融科技:建议科技公司应统一监管标准、数据交易所由国家管理)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数据应该享有交易权,但交易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在由CF40主办的“2021外滩金融峰会”上,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黄奇帆建议,国家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在他看来,未来国家间数字化能力比拼的重要方面就是数据中心的数据处理能力,因此不仅是数据本身,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这三项能力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他预计,到2025年,在“新基建”推动下,我国将新增超过2000万台服务器。

实际上,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力量不容小觑。大型科技企业更容易获得数据并形成垄断。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张晓慧表示,一些大型科技公司阻碍客户的数据向竞争对手迁移,影响了用户在不同平台之间的自由选择。

国际清算银行总裁Agustín CARSTENS也表示,许多全球化的大型技术企业都具有系统重要性,正如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或金融基础设施一样,这些规则也应适用于监管大型科技企业的金融活动。各国监管层需要同一类型业务适用同一类型的监管制度,这不是为了抑制竞争,而是为了消除监管套利。

认为大型科技企业应被纳入金融监管

“如果技术缺乏监管,那么可能会走入非常有害的循环。”Agustín CARSTENS认为,在网络背景下使用的数据会产生更多的活动,产生更多的数据,就会带来更多的网络效应,从而导致很多参与者被排挤出去。更重要的是,如果科技企业不受到与现有企业相同的监管,就有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一些科技巨头频频开展各类金融业务。但由于没有得到充分的监管,这些业务已产生了一定的风险积累。

张晓慧表示,大型科技公司变相从事金融服务,却没有获得牌照。互联网消费信贷还存在金融价值观扭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按照“相同业务相同监管”的原则,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牌照管理,防止监管套利。

“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在发展早期享受了 ‘监管红利’,如有些机构此前从事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业务,却不需要接受巴塞尔协议下的资本充足率、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张晓慧表示,这不仅导致了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同时也引发了激励扭曲,促使金融科技公司过度追求监管套利,削弱了其通过自身技术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动力。

不仅如此,多位学者认为,大型科技企业利用互联网产生更多的数据,也形成了数据壁垒,垄断随之而来。反垄断是数字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事情。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研究,数据、网络效应、相互缠绕业务三要素之间是会相互加强并形成一个相互驱动的环链。一旦大型科技公司成为赢家后,就会获取整个子行业的大部分收益。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前主席Jason FURMAN表示,全球大科技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变得越来越大,兼并收购要进行更加仔细的审查。“应该营造鼓励竞争的数字经济市场环境,而且要事先预防垄断。因为往往在数字经济的环境下,当金融监管部门发现垄断的时候,再想监管已经太晚了。”

对此,张晓慧认为,针对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十分重要,未来除了要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外,也要开展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并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还需要建立负面清单来防止和应对这类风险的发生。

建议数据交易所由国家管理

为了打破数据壁垒,各国也正在研究数据交易的相关问题。在黄奇帆看来,各类数据活动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但其管辖权、交易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

黄奇帆表示,近年来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整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大数据交易规范,交易主体、标的、定价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厘清一些关键的原则性问题,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必须要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

“数据交易所必须由国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资,也可以是国有的数字化企业投资,或者在股权设计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权、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一般应该国家控股管理。”黄奇帆表示,国家资本控股可以保证数据安全,还能进一步建立信任、打破数据孤岛,在交易中确保公平公正,杜绝灰色交易的发生。

与此同时,黄奇帆指出,还应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进行各类数据交易,可以增加数据交易的流量,提高数据交易的效率。同时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还能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打击地下非法大数据交易。在这个平台上,还可以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抵押等衍生业务。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活跃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况。黄奇帆认为,除了当前数据交易处于起步阶段外,数据交易产品、服务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

”可以建立 ‘1+3+3’的数据交易产品体系。“黄奇帆建议,“1”就是数据,是有价值的数据;第一个“3”和数据处理中心有关,指的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此外,黄奇帆还表示,不仅仅是数据方面的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这三项能力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而在上述三项能力背后的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等,未来或也可以在数据交易所中进行成果的资产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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