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9-30 06:06:4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北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意见书对发行人的股本演变、业务、关联交易、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依法规范运作,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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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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