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9-29 01:03: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对报告期内子公司上海芯丑和东莞利扬受到的海关行政处罚进行说明,认为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已完成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同时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发行人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董事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减少募集资金总额及募投项目,并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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