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9-10 14:18:31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公司为被告,案件已立案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公司对交付设备进行整改并赔偿2025年10月至2026年7月期间损失1,447.41万元,或在无法整改情况下将合同价款调整为原总价的六折即2,808.00万元,原告无需再支付货款。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诉讼请求显失公平,将积极应诉。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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