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8-15 00:52:5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华发集团,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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