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5-05 18:18:24
尤夫股份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5)浙0503民初1511号,因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法院判令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泰和纸业赔偿11,465,042.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与评估费共计221,872元,由公司负担124,607元。原告尹某某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公司计划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及对公司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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