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04 03:12: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回复。文件涉及控制权变更、募投项目、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行政处罚、财务性投资等事项的核查意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光明区国资局,本次发行不构成控制权变更,募投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及土地使用权证,相关风险已披露。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0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0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0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0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0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04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03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03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