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10-31 13:07:18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分年度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应按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提议或自行召集会议。提案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会议通知应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决议需及时公告,律师应对会议合法性出具意见。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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