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28 00:07:07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规,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度明确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与监督,管理层负责日常运行及自我评估。公司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机制,各级单位需填报评估问卷并提交总结报告。审计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内部控制执行独立检查,发现缺陷应出具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须在2个月内报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重要和重大缺陷,发现重大缺陷需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并披露缺陷环节、后果及补救措施。审计部保存检查资料不少于十年。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核实评价。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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