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27 00:31:4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股东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提议或自行召集会议。会议召集需提前20日(年度会)或15日(临时会)公告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案等。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聘请律师对会议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决议内容。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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