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7-18 16:37:21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对象为梁梓女士,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8,517,3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8,619,546.6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价格为2.2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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