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7-16 19:08:43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经2025年7月1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董事长承担信息披露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董事、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信息质量。定期报告由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编制定稿,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定期汇报经营情况,遇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须保密,不得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设立责任追究机制,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公司还建立了与投资者、媒体等沟通制度,确保信息透明。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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