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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7-14 21:33:3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指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朱彤和田霈,核查意见签署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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