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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宇新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7-09 09:08:4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为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获得内部批准和授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获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深交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同宇新材”,代码为“301630”。

发行人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发实质条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已聘请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并指定林剑锋、万弢为保荐代表人。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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