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7 23:31:2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发行人与新华制药同属华鲁集团控制,存在业务范围交叠,但主要产品、技术工艺、应用领域、客户及供应商显著不同,重合品种销售收入和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的比重较低,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华鲁集团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报告期内积极履行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新增同业竞争,符合相关规定。华鲁集团就本次发行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发行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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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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