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7 18:06:4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
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况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但当暂缓、豁免原因消除或信息难以保密时应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证券投资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相关部门及人员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董事长最终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登记入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相关登记材料至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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