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3 00:02:03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针对龙岩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投开集团)通过龙岩市国资委出资入股方式取得龙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51.04%股权、龙岩文旅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9%股权、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股权,并间接控制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龙高股份)49.55%股份的收购事宜。投开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龙岩市国资委。本次收购已获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龙岩市国资委批准,尚需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资产变更,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完成后,龙高股份的控股股东仍为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龙岩市国资委。龙高股份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开集团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无买卖龙高股份股票行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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