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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轮电梯: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0 09:07: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8亿元,主要用于梅轮电梯南宁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已召开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发行相关事宜。本次发行还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

意见书还详细核查了发行人的设立、独立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本演变、业务、关联交易、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情况。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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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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