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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私募备案来了 中基协发文:这些情形中止办理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8-12-09 09:17:46

(原标题:加强版私募备案来了 中基协发文:这些情形中止办理(15大要点全解读))

  昨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其官微发布了更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在私募圈引起广泛的关注。

 

  据了解,新规主要针对现在行业出现的一些问题,升级自律监管。目前部分机构重复登记、集团化运作、囤积私募壳,虚假出资、抽逃资本,搞股权代持、规避重大关联交易披露,股权架构复杂、多层嵌套,关联方甚至从事P 2 P、民间借贷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使得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

  新版的《登记须知》增加和细化了不少内容,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透明度,落实信义义务的自律规则体系,推动塑造行业合规生态,树立市场诚信机制。私募圈纷纷转发和点赞,有行业专家人士指出,这个登记须知非常重要,很多内容很专业,解决了原来的一些问题,有利于私募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建议私募找专业法律人士提供协助,提高自律水平。

  话不多说,基金君马上带大家看看有哪些新增的内容、哪些重点。

  1、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应存在负债比例较高,说明过往展业情况;

  2、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私募从业人员、出资人应遵守竞业禁止原则;

  4、私募除法人以外,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人员不应该超过1/2;

  5、私募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6、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7、股权架构简明,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

  8、实控人要穿透到自然人,出资人、实控人不得为资管产品;

  9、同业竞争要求,先办理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管理人登记和首只基金备案,才能去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

  10、严禁通过股权构架设计规避关联方,强化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多家管理人连带责任及股权稳定性要求;

  11、引入中止办理流程,包括11种情形,比如与知名机构名字相近、名字带有“集团”“金控”等字样,负债超过净资产50%,员工或高管挂靠,专业能力不足;

  12、新增不予登记情形,包括6种,比如从事民间借贷、融资租赁、P 2 P等与私募相冲突的业务,向非合格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13、增加重大事项变更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将暂停私募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14、已登记私募管理人1年内法人、实控人等发生变化,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加大力度的核查,要求提交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

  15、原高管离职后,私募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

  针对此次《登记须知》的新增要点和重点内容,基金君做了15条梳理和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办公场所独立、财务清晰

  (1)增加办公场所独立性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2)明确财务清晰: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

  (3)说明过往展业情况: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基金君解读:有些私募有多个公司,管理比较混乱,而且以前就做过各种业务,历史遗留问题多。协会明确应该在物理上进行办公场所的隔离;同时不能有很多外债,影响机构运营、影响投资人利益。

  二、特殊目的载体不用再做管理人登记

  《登记须知》增加了对特殊目的载体的规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某只基金的设立或投资目的,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包括出于类似目的为某只有限合伙型基金设立的普通合伙人机构),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基金君解读:要厘清管理人登记的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一些私募股权基金,其管理人本身已经在协会登记了,在发行有限合伙产品时又需要注册投资管理公司作为GP,重复去协会申请,实际上这些私募没法形成有效决策、进行投资管理,反而浪费资源、增加监管的成本,所以无须再重复登记。

  三、突出竞业禁止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基金君解读:未来对竞业禁止方面的核查,可能是合规的重点。竞业禁止也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意思是按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限制并禁止董事、高管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以及在离职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为的是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高管兼职不能超过一半

  《登记须知》进一步明确高管兼职问题,提出6项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基金君解读:现在一些所谓集团化的私募有多个公司,搞各种兼职,人员非常混乱,比如他的市场总监可能在另一个公司任风控等。新规要求法人以外原则上不应兼职,兼职的也要能够胜任,兼职人员不能超过一半,都是为了防止出现风险。

  五、增加私募人数要求,不低于5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基金君解读:私募作为一个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合规风控、投研人员等都是必须的,有些公司却极其简陋,根本无法去做投资管理。

  六、增加出资人、实控人要求,包括严禁股权代持

  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基金君解读:现在一些机构为了卖壳,想出股权代持的方法,这是监管要严厉打击的。同时有些机构为了显示财大气粗,将认缴资本弄得非常大,实缴却很少,协会规定实缴不低于25%。

  七、增加对股权架构的要求前一年内变更股权要说明

  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基金君解读:现在有些私募的股权非常混乱,为了规避监管。监管加大对机构的股权穿透核查力度,要求股权的变更不能太频繁,都是为了防止一些浑水摸鱼的进入私募行业。

  八、明确实控定义需穿透到自然人

  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基金君解读:现在有些机构层级很多,背后实控人难以看清,协会要求穿透到自然人等,让隐藏者无处遁形。

  九、增加对关联方的要求,给出了关联方的明确定义

  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基金君解读:现在一些机构有非常多的关联方,可能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现在监管给出关联方的定义和严查要求,也是为了防范风险。

  十、新增关联方同业竞争要求需等其备案才能去登记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如果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协会规定: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君解读:主要是针对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打击一些机构囤积私募壳。

  十一、严禁规避关联方强化关联方连带责任

  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同时强化对关联方的连带责任、股权稳定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基金君解读:协会加大对关联方的审查,防止其风险外溢。另外,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十二、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引入中止办理流程

  此次新的《须知》引入中止办理流程,如果申请机构出现下列11项情形中的两项或更多,协会将中止办理其私募管理人申请6个月:

  (1)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

  (2)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

  (3)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

  (4)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

  (5)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

  (6)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

  (7)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8)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

  (9)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10)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11)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君解读:协会表示,办公场所不稳定、负债风险较高、无实际展业需求、偏离投资主业风险等情形,说明机构明显内控不足、展业能力不充分,所以给予6个月整改时间,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

  这是此次《登记须知》新增的重点内容。市场上有些机构就喜欢蹭知名金融机构的名字,搞集团、金控等,显得很高大上,但实际上公司业务混乱,没多少资本金却有高比例外债,股权关系不明确,搞各种嵌套、关联方,专业人员不足还找各种挂靠,监管对此都是严厉打击的。

  十三、六种不予登记的情形

  此前协会发布《问答(十四)》,规定了六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新的《须知》升级了私募不予登记的六种情况和相关要求:

  (1)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2)提供或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3)主要出资人、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 2 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

  (4)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君解读:在几类与私募业务冲突的业务中,此次新增了融资租赁。如果机构或其出资人曾经从事P 2 P、民间借贷等,此类业务的风险会外溢至私募行业,有些机构挂羊头卖狗肉,打着私募的名号却干P 2 P、集资借贷的事情,还跑路,侵害投资者利益,影响私募行业声誉,所以监管明令不予登记。

  另外,协会也提出,自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作为私募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十四、增加重大事项变更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协会重申发生实质性变化视同新机构审核: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基金君解读:部分炒作私募壳的机构在重大事项变更上做文章,协会严格禁止这种行为,加大审核力度,有些确实变化很大的,等于要重新走一遍私募登记流程,可以有效打击那些投机、买壳的行为。

  十五、强调强制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基金君解读:协会对高管补空做出时间上的新增要求,为了让私募能够更专业运营、常态化运营。

  针对私募备案登记五大风险问题

  推动塑造私募行业合规生态

  协会表示,现在私募基金在备案登记过程中主要存在五大潜在风险和问题:

  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

  二是股权代持行为。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

  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

  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关联方从事P 2 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

  五是集团化倾向。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所以协会此次出台了新版的《登记须知》,丰富和细化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协会表示,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通过出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系列问答、《登记须知》等系列自律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和完善私募登记要求,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透明度。

  一是积极行使协会职责,完善落实信义义务的自律规则体系。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严于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高于一般商业执业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维护好信义义务至关重要。依法落实信义义务是行业自律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协会的职责和使命。此次新版《登记须知》作为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的举措之一,有助于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登记备案的制度本义,通过透明的制度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有效的监测监控及自律处分,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

  二是推动塑造行业合规生态,树立市场诚信机制。新版《登记须知》通过公开审核标准,提高审核透明度,为机构合理展业明晰标准,有助于推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守住行业道德底线,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投资者权益风险的发生,建立健全市场诚信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促进优胜劣汰,完善行业分层分类管理。当前,部分机构重复登记或虚假登记,增加了自身登记时间成本,也占用了有限的审核资源。新版《登记须知》通过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明确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与专业性要求等,为内部治理稳健、配备专业团队并存在切实展业需求的优质机构提供了更大的展业空间,有助于改善行业构成,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新版《登记须知》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方面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问题与情况,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另一方面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对长期市场规范运作积极效果明显。协会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证券之星资讯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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