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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8-09-19 11:19:54

(原标题: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决定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18年7月至12月。

  通知指出,针对近年来北京市房地产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重点整治内容包括: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 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炒作“学区房”、“不限购”、“不限贷”、“商住房”等概念,违规宣传商办类项目居住属性等行为。

  5.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6.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7.通过替购房者代为注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和法人变更等相关服务的方式变相逃避调控政策。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商改住”、“隔断房”、“大棚房”等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 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7.经纪机构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且未办理销售机构和人员备案,分销新建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违规改建、违规销售商办、产业类等项目。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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