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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

2万字新规颠覆银行理财 10大重点极简版解读来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8-07-22 11:45:20

(原标题:2万字新规颠覆银行理财 10大重点极简版解读来了)

  昨日(7月20日)的市场,金融股集体暴动。

  有网友这么评论:一看这情形就知道A股的一个神奇魔咒来了,每逢周五必有大事发生。

  果然,7月20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理财 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记者已经第一时间推送了全文《300万人今夜无眠!刚刚,银行理财 新规来了,22条核心全在这,影响近30万亿巨资!》

  有读者说,全文太长了!下面是记者整理的十大要点,极简版解读。

  1、理财起投从五万降到一万;

  2、公募银行理财仍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可以配置权益类公募基金;

  3、设定理财产品所投资产负面清单;

  4、实施净值化管理;

  5、银行应该如何销售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6、打破刚性兑付出狠招,再刚性兑付要被罚;

  7、严禁高杠杆投资,开放式产品最高140%,封闭最高200%;

  8、严禁嵌套,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银行理财;

  9、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暂参照货基估值核算规则;

  10、对结构性存款提出监管要求。

  1、理财起投从五万降到一万

  10年前,银监会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的5万元人民币;如今被分成两类,公募理财产品门槛下调到1万,私募理财产品的门槛30万到100万,其中公募理财产品1万的门槛,有望改写中国资管未来格局。

  5万元投资门槛时,把一大批资金规模较小的客户挡在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门外,5万的门槛对于大城市的白领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于一般城市的工薪阶层,广大农村县城等地的人士,还有中小城市的退休大爷大妈们来说,门槛并不低。

  如今,银行的公募理财产品门槛要从5万大幅降低到了1万,更多大爷大妈,工薪阶层,农村县城居民被纳入进来。

  一旦这个新规实施,如果公募理财产品收益率明显超过定期存款,那么对银行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都可能又不少资金转投1万元门槛的公募理财产品。

  从整个中国大资管市场格局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原本5万的门槛,和券商大集合产品门槛相似,属于中等门槛,公募基金产品1元或100元起步,门槛最低。

  但银行的公募理财产品门槛大幅下调到1万后,和公募基金的客户重合度将明显增加,从公募基金的平均投资规模就能看出来,除货币和短期理财外,中国开放式公募基金2001年开始发展,这十几年,个人平均投资规模在2万到5万元之间。

  2、公募银行理财仍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可以配置权益类公募基金

  理财 新规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其中,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也就是说,公募理财投资股票的口子仍在,但要等待细则。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而买私募理财产品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星石投资杨玲解读称: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公募理财产品仍暂不允许直接投资股票,但私募类银行理财或将可直接投资股票。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该限制或即将放开。

  文中也参照资管新规,对产品类型进行了界定,意味着未来银行若发行权益类私募银行理财,就可以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募银行理财虽仍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是也可以通过配置权益类公募基金等进行配置。

  3、设定理财产品所投资产负面清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负面清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其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实施净值化管理

  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5、银行应该如何销售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6、打破刚性兑付出狠招,再刚性兑付要被罚!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7、严禁高杠杆投资,开放式产品最高140%,封闭最高200%!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8、严禁嵌套,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银行理财!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9、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暂参照货基估值核算规则。

  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10、对结构性存款提出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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