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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严惩欺诈发行 建议加大惩处力度

来源:证券日报

2018-03-19 10:52:39

(原标题:业界热议严惩欺诈发行 建议加大惩处力度)

  “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非常有必要。因为欺诈发行不仅危害股市生态,还会损害股民利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一位来自上海的券商投行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欺诈发行违法成本低,导致该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一直受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建议,应当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建军领衔提出“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并相应提升罚金额度。

  他就加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处罚程度打了个比方,“要把火柴棍变成大棒,甚至变成利剑,这样才有可能为前端的注册制改革、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做好铺垫。这也是创造条件推进注册制改革中‘创造条件’的内容之一。”

  对于欺诈发行,监管层一直以来都在强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坚守“三个意识”和“三条底线”:树立起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意识,依法合规的诚信意识和立足长远持续发展的三个意识;坚决守住不进行虚假信息披露、不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三条底线。

  “对上市公司而言,诚信是非常重要的,而欺诈发行就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之一。”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这种行为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严惩是必须的。

  财富证券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赵欢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一系列表态以及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处理来看,监管层严防并严惩欺诈发行的决心可见一斑。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行为,不仅是对资本市场规则的破坏,还是对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的侵蚀,更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暗夺’。”赵欢说,所以,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惩罚力度,非常有必要。这不光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要求上市公司诚实守信,更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王建军介绍,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屡禁不止且有逐渐增多趋势。但是,刑法对这个罪的规定仍是1997年的,距今已有20多年。同样是证券市场的犯罪,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都可以判十年,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的刑期最多只有五年,这和目前规范市场的需求严重不符。

  他分析,欺诈发行股票实质上诈骗的是社会公众,金额特别巨大,性质极为恶劣,受损的不仅仅是股票的投资者,还包括将来要发行上市的所有企业,因为管理部门为了防止造假,不得不在制度上层层加码,造成了直接融资的制度成本大幅上升,所有企业都会为此付出代价,让整个社会的直接融资成本大幅提高。

  因此,王建军认为,该罪不应该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因为这是典型的金融犯罪,应该放到‘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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