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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提高外资行营商便利度,扩大对外开放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2-24 20:57:37

  银监会春节复工后的第一项工作,便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2月24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这是银监会2018年3号令。旨在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

  2017年12月28日,《决定》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对2015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决定》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下称《通知》),原则性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决定》即是为了与上述开放措施相衔接。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决定》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从外资行人士处了解到,一些创新业务和产品受审批时间和流程的限制,可能会对市场拓展产生较大影响,而由审批制改为报告制,有望增强外资行在上述业务中的经营灵活度和产品创新能力。银监会则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真空。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办法》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此外,银监会还将在《决定》发布的同时配发相关通知,对《办法》新增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明确规范具体程序;对《办法》取消的审批事项,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做好放管结合,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过渡。

  2017年3月的《通知》中提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如何投资设立、入股?其具体条件和许可程序需要通过修改规章做出明确规定。为做好规章衔接,《决定》专门增加一节。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开放的政策措施,银监会将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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