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做好登记、报送工
作。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
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要求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
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企业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送重大
信息时,认为该信息属于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
表》(附件 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相
关负责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
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
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
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负
责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事项进
展。
第五章 登记及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视具体情形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一事一登记”原则分别
填写国家秘密豁免或者商业秘密豁免、暂缓披露登记材料,其中不
得出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应当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 2)。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 处罚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和本制度规
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参
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日期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临时公告 □临时公告中部分内容 □定期报告部分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类型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其他: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的内容;
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
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