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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隧装: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15:5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五新隧装”)的委托,担任上
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
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湖
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前述法律意见书合称“已
出具律师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作出《关于同意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817 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同时,上市公司已向交易对方完成新股发行登记,现本所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进
行查验,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及释义与已出具律师文
件中的声明及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五新隧装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五新隧装申请本次重组的必备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五新隧装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及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议案及决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及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议案及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议案及决议、《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重组报告书》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王薪程、郑怀臣等 156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
持有的兴中科技 99.9057%股份;向五新投资、长沙凯诚等 14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
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五新重工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兴中科技、
五新重工将分别成为五新隧装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竞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不超过 1.00 亿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
交易的现金对价。
   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准实施或虽获准实施但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
对价,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并根据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
对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
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
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准实施或实际
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则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筹资
金补足。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五新隧装的批准及授权
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五新隧装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对本次交
易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了更新后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五新隧装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发表
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与预案差
异情况对比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锁定期安排等相关
事宜的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关于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胡莎灵、
周清分别签署<关于怀化市兴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调整相关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标的公司的批准及授权
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五新重工已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
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兴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湖南
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股东关于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锁定期安排相关事宜的补
充协议〉的议案》。
展回购合伙人胡莎灵所持财产份额并退出的议案》。
  (三)交易对方的批准及授权
  非自然人交易对方五新投资、长沙凯诚、长沙毅展、长沙良友已在本次交
易期间各自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四)北交所审核通过
第 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北交所并购重组委员会对五新隧装本次交易进行了
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五)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
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兴中科技 99.9057%股份及五新
重工 100%股权。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兴中科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薪程、郑怀臣等 156 名交易对方已将所持兴中科技
   根据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浏阳)登字〔2025〕
第 29920 号《登记通知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新投资、长沙凯诚等
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义务,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变
更登记手续。
   (二)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31 号),贵公司本次增资
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08,718.00 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90,008,718.00 元,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6,904,891.00 元,累
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216,904,891.00 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提交办理股份登记手续的申请。
  (四)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
其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或转移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
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持有兴中科技 99.9057%股权和五新重工 100%股权,
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
续已提交办理,前述实施情况符合交易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一)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已如实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
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
  (二)相关业绩承诺的目标实现情况
  上市公司将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的实际收益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以此
确定业绩承诺资产于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每年实现的收益额。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将于各业绩承诺期末测算及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持续关注并履行相
应义务。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本次重
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的股份减持情况是否与计划一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
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情况是否
与计划一致等)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上市公司
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变动情况。
  (二)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兴中科技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变动情况;标的公司五新重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五新重工不再设置董事会,由张维友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不再
设置监事会。
  据此,本所认为,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五新重工不再设置董事会,由张维友担任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经理,不再设置监事会外,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六、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在实施过程中,除《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
其他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
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承诺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
及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或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及承诺约定的
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告,确定过渡期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
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套资金方案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但募
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
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
和实质性法律障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认为: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续已提交办理,前述实施情况符合交易协
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
份减持情况是否与计划一致等)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见书出具日,除五新重工不再设置董事会,由张维友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经理,不再设置监事会外,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他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
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履行相关协议或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及承诺约定的情形;
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
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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