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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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
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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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
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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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
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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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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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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