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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芯国际: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00:02:2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向国
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集成电路制造和装备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中芯北方集成
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上市公司在 1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
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
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
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8,833,996 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66.36 亿元,并于 2024 年 11 月完成过户登记。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均属集成电路行业,但交易方
向分别为出售和购买,因此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存在出
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但交易方向分别为出售和购买,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亦潇           苏冬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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