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9 证券简称:三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1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到期,公
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
交易限额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 150,000 万元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 150,000 万元
每日最高委托贷款余额 150,000 万元
协议有效期 3年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
存款利率范围 限;也不低于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同种类存款
所确定的通常、公允利率。
不高于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
贷款利率范围
通常、公允利率。
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农食品
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019 年
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均为三年。2023 年 4 月,双方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补充协议》。详见公司 2019-047、2022-079 及 2023-021 号公告。根据《金融服
务协议》,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
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经监管机构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等。
现该协议到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
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双方 2022 年 12 月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
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首农食品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二、 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名称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05CYB3X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16 号京粮古船大厦四层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赵兵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16 年 5 月 11 日
经营范围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
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财务公司系
财务公司与 公司控股股东首农食品集团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关系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其他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首农食品集团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2,397,658.87 2,327,417.41
负债总额 2,159,991.42 2,090,671.56
净资产 237,667.45 236,745.85
营业收入 40,364.83 29,892.51
净利润 10,429.81 7,309.11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首次签订
非首次签订
上一年度 本年度至今
年末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
额
年末财务公司发放贷款余
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
存款额度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
存款金额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
存款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
存款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
利率范围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
贷款额度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
贷款金额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
贷款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
贷款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
利率范围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乙方现时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根据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
乙方同意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①存款服务;
②结算服务;
③综合授信服务;
④经监管机构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存款服务
①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在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出支付需求时,乙方在
甲方账户资金足额时应及时予以兑付。
②甲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六章第三节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3)结算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依法为甲方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甲方与首农食品
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甲方与首农食品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
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
业务。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4)综合授信服务
①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在监
管批复的业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
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
资金融通业务;
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方申请,乙方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依法自
行决定是否提供授信服务;
③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④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5)其他业务
乙方将按照甲方需求,在营业范围内,愿意按照甲方申请,为满足甲方业务
需要,依法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综合管理业务、结售汇业务、跨境资金
集中运营业务等其他金融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
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1)关于存贷款
①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
率下限;也应不低于甲方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通常、公允利
率。
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甲方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
次贷款通常、公允利率。
(2)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相关费用,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标准。
(3)关于免收费服务,包括:
①乙方现时向甲方提供的收付款等结算及与结算相关的辅助服务;
②乙方认为不需要收费的其他服务。
(4)除上述服务收费第(1)、(2)条所列乙方现时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
务外,乙方亦在拓展开发其他其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乙方将
向甲方提供新的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新服务”)。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乙方向
甲方提供新服务的收费遵循以下原则:
①符合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②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通常、公允
手续费。
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协
议第(2)、(3)、(4)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乙方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
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的存款,甲方及
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甲方应将其控股
子公司的清单(如有)提供给乙方备案,并且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日贷款余额
不超过壹拾伍亿元人民币。乙方作为受托人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委托
贷款日余额不超过壹拾伍亿元人民币。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三年(为满足金融业务连续性
的需要,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双方 2022 年 12 月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
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1) 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2) 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
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
务状况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
联董事袁浩宗先生、陈一先生、曾焜先生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
一致通过该议案。同时,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蒋林树先生、倪静女士、郑登津先生均同意该议案。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