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
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
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
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
定;②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③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
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
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和审计
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
观、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等应
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
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行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
意见及改进的建议;
会、总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工作,应具有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
复。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五条标准,即:
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的各个部门、内部机构、非法人独立核算
单位、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十七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包括:
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审计。
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及审计
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
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
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部
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审计部应
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内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露流程;
密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董事会
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经董事长
批准给予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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