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证券及期货
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指上述情形或事件发生后
的最早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部
门负责接收报告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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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选派在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若有)、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
下事项或情形时,报告人应报告有关信息: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
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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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
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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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7)《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百分比率中任何一项适用比率达到
(8)《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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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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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
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相关决议;
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解聘;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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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
书面形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
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
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预先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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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
当知悉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
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
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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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责
任人、联络人等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向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报告信息的合规性审核、
履行决策程序和对外披露工作。未经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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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部门、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
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
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递达相
关文件,报告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
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
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子
分公司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
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
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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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
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自公司发行
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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