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
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非执行董事担任,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
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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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
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
(二) 建议增加评估执行董事绩效,批准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三)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阅及批准管理层的
薪酬建议;
(四)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
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 审视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
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
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六) 审视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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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
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
酬;
(八)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
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以及
非执行董事的薪酬;
(九)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权益条件成就;
(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一)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
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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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
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
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召集会议的,可
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
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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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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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若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
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
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向为赞成、反对、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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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
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
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公司董事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的情
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书面文件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
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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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
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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