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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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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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
保障。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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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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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重点关注以下
方面:
(一)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划与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二)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保
持一致;
(三)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内部审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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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执行;
(四)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管理层改正问题的及时性。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外部审计机
构,督促其在财务报告审计中重点关注,并就审计计划、审计进展、审计结论进
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同时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调整事项、管理建议书等工作的沟通,及时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线
索,必要时可以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对重点问题配置更多人力资源,监督公司配合
外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部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
部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整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形成内部审计档案,及时归档,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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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
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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