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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8:44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
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
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
束后一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
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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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
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
查。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
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移交手续与未尽事宜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
计,保障承诺履行并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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