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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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搭建的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
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交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irm.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二)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
说明和答复。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
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
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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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
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
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六)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二)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
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三)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四)不得操纵股价。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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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
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
核。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
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拟定回复内容、对外发布等。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并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
(四)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
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五)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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