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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百股份: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7 16:06:40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
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
其所作承诺等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交所官网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
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
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六)本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
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自然人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
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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