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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05:26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
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以下基本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控制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相关规定;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
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
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
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
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经营层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
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
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
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预算软件及 OA 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行为,
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
意见;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和本季度
工作报告或总结等。并对审计委员会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落实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针对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选择决定是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采
用纸质邮寄或携带、邮件或企业微信等);
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
具体审计;
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在审计终结前,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
通,确认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责任;
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并正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如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则按公司有
关制度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报告批准日后 30 日内,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
并归档。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自内部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的借阅,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按期归还。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及前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建立责任追
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提
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
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履行公司保密条款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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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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