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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24:32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审批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证券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
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
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知情    □是 □否              □是 □否
                   否书面保密承诺
  人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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