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25-105
债券代码:123131 债券简称:奥飞转债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飞转债 2025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息,每 10 张“奥飞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00 元,10 张合计面值为 1,000.00 元)
利息为 18.00 元(含税);
月 2 日,票面利率为 1.8%;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奥飞转债”持有人享有
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5 年 12 月 2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飞数据”)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支付计息期间为 2024 年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奥飞转债基本情况
日
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
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
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上市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
行跟踪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奥飞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1.8%,即每 10 张“奥
飞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00 元,10 张合计面值为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4.40 元(税后);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
派发利息 18.00 元;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
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奥飞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
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庆沙路 100 号 21 层
咨询联系人:刘海晏、方明华
咨询电话:020-8569951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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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