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4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 19 名,拟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662,25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672,521,258
股的 0.04%。其中:抗肿瘤事业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0 名,拟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9,500 股;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9 名,拟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2,750 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相应报告,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光福先生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部门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间
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安科生物: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
查意见的说明》。
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部分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
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预留授予部分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
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对 728 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完成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了减资暨通知
债权人公告。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已按
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了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不再
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了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
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
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未成就和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同时,同意依法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亦出具相
应报告。
上述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二、关于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解除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售比例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5%
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5%
成之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第三期激励
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登记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授予对
象为抗肿瘤事业部核心人员,该首次授予部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二)该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该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
成就情况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解除限 考核年 具的《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3]230Z1233
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 度
号、[2024]230Z0957 号)、[2025]230Z1168
号),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度 润注 1 增长率不低于 207%;或 2022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净利润注 1 不低于 6.36 亿元。
首次授 2023 年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 为 70,326.03 万元(调整后)、84,722.94 万
予部分 度 润注 1 增长率不低于 269%;或 2022 年 元、70,694.84 万元,公司 2022 年度、2023
第一个 及 2023 年累计净利润注 1 不低于 13.98 年度、2024 年度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解除限 亿元。 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售期 2024 年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 利润分别为 71,445.41 万元、90,982.27 万
润 1 增长率不低于 342%;或 2022 年、
注
度
元、73,036.90 万元。
注
综上,2022 年度净利润 1 为 71,445.41 万元,
注
抗肿瘤事业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需在各年度按照公司 较 2021 年增长率为 245.77%,达到 2022
注 1
相关规定接受考核,根据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可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3 年净利润 较
解除限售的比例。 2021 年增长率为 340.32%,2022 年及 2023
公司层面业 公司层面业 公司层面解 年累计净利润
注1
为 162,427.68 万元,达到
解除限售期
绩考核年度 绩考核系数 除限售比例 2023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 年、2023
第一个解除限 2022 年度 15%
年及 2024 年累计净利润 为 235,464.58 万
注1
售期 2023 年度 15% 50%
元,达到 2024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因此,
该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各年度公司层面
若 2022-2024 年某一年度未实现相应年度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的,则抗肿瘤事业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对应当年 业绩考核要求全部达成,满足解除限售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 0。 件,本次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注 1 的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 例为 50%。
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期,10 名抗肿瘤事业部首次
抗肿瘤事业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 授予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A”,
B、C、D 四个档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
本次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面可解除限售比例相应为 100%、8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
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单位:股
获授的限 本次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姓名 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性 限售的限制 占其已获授限制性股
数量 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票总量的比例
抗肿瘤事业部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管理人员
(10人)
三、关于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解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除限售比例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5%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5%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登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授予对
象为抗肿瘤事业部核心人员,该预留授予部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二)该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该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
成就情况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解除限 考核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0957
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 年度
号、[2025]230Z1168 号),公司 2023 年度、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
润 1 增长率不低于 269%;或 2023 年净
注
预留授
年度 润分别为 84,722.94 万元、70,694.84 万元,
利润 1 不低于 7.63 亿元。
注
予第一
个解除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未扣除本次股权
限售期 润 1 增长率不低于 342%;或 2023 年及
注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年度
注
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需在各年度按照公司 万元。
相关规定接受考核,根据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可 经核算,2023 年净利润注 1 为 90,982.27 万元,
解除限售的比例。
较 2021 年增长率为 340.32%,达到第一个解
公司层面业 公司层面业 公司层面解
解除限售期 除限售期 2023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3 年
绩考核年度 绩考核系数 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2023 年度 25% 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 25%;2024 年净
注 1
较 2021 年增长率为 253.47%,2023
售期 2024 年度 25%
年及 2024 年累计净利润 为 164,019.17 万
注1
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获授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额度× 元,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度业绩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2023 年度个人层面解 考核目标,2024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
除限售比例+2024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2024 年度个
为 0。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因此,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公司层面
若 2023-2024 年某一年度未实现相应年度公司层面业绩
业绩考核目标达成,2024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的,则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
对应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 0。 考核目标未达成。
注 1 的 2023 年、2024 年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 综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25%。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期,19 名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
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 予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为 A、B、C、D 四个档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
“A”,本次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个人层面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相应为 100%、80%、60%、0%。
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
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单位:股
获授的限 本次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姓名 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性 限售的限制 量占其已获授限制
数量 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抗肿瘤事业部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管理人
员(19人)
四、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部分激励对
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公司
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
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无差
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
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
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抗肿瘤事业部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抗肿瘤事业
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以及其预留授
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抗肿瘤
事业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出具结论性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等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
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涉及的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及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安科生物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抗肿瘤事业部获授
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未成就、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其所涉及的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以及员工
离职所涉及的回购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