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股票代码:002290
信息披露义务人 1: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 517 号 8、9 幢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 517 号 8、9 幢
信息披露义务人 2:卢大光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 55 号 11 层
股份变动性质:
信息披露义务人 1: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减少(协
议转让),部分转让给其实际控制人卢大光,部分转让给上海摩尔智芯信息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2:卢大光 股份增加(协议转让),转让方上海泓垣盛新能源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卢大光控制的企业
签署日期:2025 年 11 月 2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
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禾
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三、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 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上市公司/禾盛新材 指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1/上海泓垣
指 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盛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指 卢大光
上海复商 指 上海复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复商集团 指 复商集团有限公司
摩尔智芯 指 上海摩尔智芯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泓垣盛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 12.73%股份转让给其实际控制人卢大光、将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8%股份转让给摩尔智芯,其中,
卢大光系上海泓垣盛实际控制人,其受让上海泓垣
盛股份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转让。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企业名称 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C4RGYR0B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复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12 月 22 日至 2052 年 12 月 21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46,666.6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 517 号 8、9 幢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太阳能
经营范围 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
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复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99.1429%的合伙份额、上海复商新能源科技有
合伙人信息
限公司持有 0.8571%的合伙份额。
通讯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 517 号 8、9 幢
性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职务 国籍
别 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卢大光 男 321322************ 中国 上海 否
人委派代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姓名 卢大光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21322************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 55 号 11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泓垣盛和卢大光先生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卢大光先生为上海泓垣盛的实际控制人。卢大光先
生通过上海复商及复商集团间接持有上海泓垣盛 100%合伙份额,其为执行事务
合伙人上海复商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如下图所示:
上海复商新能源科技
卢大光
有限公司(GP)
LP GP
上海鼎佰隆新能源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复商集团有限公司
(LP)
LP
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卢大光先生为上海泓垣盛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卢大光及上海泓垣盛属于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上海泓垣盛因实际控制人规划安排,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份 31,580,6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3%)转让给卢大光先生。卢大光先生为
上海泓垣盛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上海泓垣盛和卢大
光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上海泓垣盛向卢大光先生转让股份的事项,属于上
海泓垣盛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同时,上海泓垣盛基于自身资金需要,拟向摩尔智芯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无限售流通股份 19,848,9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
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事项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
上海泓垣盛和卢大光先生暂无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上海泓垣盛和卢大光先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泓垣盛持有上市公司 51,429,633 股股份,所持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73%。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泓垣盛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实际控制人卢大光先
生持有上市公司 31,580,64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7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上海泓垣盛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1,580,6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3%),以 33.71 元/股的价格转让予卢大光先生,股份
转让总价款 1,064,583,576.66 元。
份转让协议》,上海泓垣盛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
股 19,848,9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0%),以 33.71 元/股的价格转让予摩
尔智芯,股份转让总价款 669,109,351.77 元;同时赵东明、蒋学元以 33.71 元/
股的价格分别将其持有的 20,311,2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8.1863%)、4,5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8137%)转让给摩尔智芯。前述协议转让完成后,摩尔
智芯持有上市公司 18%股份。
三、上述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卢大光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转让方: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卢大光(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标的股份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
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甲方受让标的股份。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
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
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格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064,583,576.66 元
(大写:人民币壹拾亿陆仟肆佰伍拾捌万叁仟伍佰柒拾陆元陆角陆分),标的股
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3.71 元。
第三条 支付安排
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略)
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文件。
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
让价款人民币 1,014,583,576.66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亿零壹仟肆佰伍拾捌万叁
仟伍佰柒拾陆元陆角陆分)。
第四条 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所产生的调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日,如果上市公
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
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标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
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
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
或者分红,应归属于受让方,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
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第五条 标的股份交割及过渡期安排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
户所需材料,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办理该等手续。
律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由乙方享有。
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
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第六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承诺
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
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
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
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乙方承诺
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
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
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
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他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付金额 0.0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且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自然人签署方签字、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方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摩尔智芯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
甲方 1:赵东明
甲方 2:蒋学元
甲方:3: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上海摩尔智芯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 1、甲方 2 合称“实际控制人方”,实际控制人方与甲方 3 合称为“甲
方”,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或“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第一条 标的股份
同意受让甲方合计持有的标的股份,其中:
(1)甲方 1 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0,311,2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甲方 2 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5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1.8137%,其中 2,700,000 股被质押,其余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
称“标的股份 2”)转让给乙方;甲方 2 进一步承诺,其应在交割日前解除前述被质
押的 2,700,000 股股份;
(3)甲方 3 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9,848,9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
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
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00%。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
每股转让价格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股份转让
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
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且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
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称为“中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享有股东
权利和权益,履行股东义务,承担股东职责。
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审批材料、在过户登记文件上签字/签章、取得本次
股份转让的内部授权等。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据此:
(1)标的股份 1 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684,691,664.43 元(大写:陆亿
捌仟肆佰陆拾玖万壹仟陆佰陆拾肆元肆角叁分);
(2)标的股份 2 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51,695,000.00 元(大写:壹亿
伍仟壹佰陆拾玖万伍仟元);
(3)标的股份 3 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669,109,351.77 元(大写:陆亿
陆仟玖佰壹拾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元柒角柒分)。
(1)本协议签署完成的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 1、甲方 3 指定银行账
户分别支付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以下
简称“定金”)。
若第一期转让款具备支付条件时,甲、乙双方可协商定金 10,000 万元(大
写:壹亿元整)直接冲抵部分股权转让价款。
(2)第一期转让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150,549,601.62
元(大写:壹亿伍仟零伍拾肆万玖仟陆佰零壹元陆角贰分),由乙方在以下条件
满足或乙方书面豁免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在重大差异,法律方面尽职调查结果显示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
转让被取消的事件;
为避免歧义,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是指上市公司 2024 年经审计的总资产、
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四个指标。尽职调查结果数据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数
据相差不超过 5%即视为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乙方自本协议签署日后
况,确认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转让限制情况,并将查询结果交付乙
方。
各方一致确认,第一期转让款中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的款项分别如下:
A、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68,469,166.44 元(大写:陆仟捌佰肆拾陆万玖仟壹
佰陆拾陆元肆角肆分);
B、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15,169,500.00 元(大写:壹仟伍佰壹拾陆万玖仟伍
佰元整);
C、向甲方 3 支付人民币 66,910,935.18 元(大写:陆仟陆佰玖拾壹万零玖佰
叁拾伍元壹角捌分)。
(3)本次股份转让根据第二条约定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作为第二期转让款,其中:
A、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136,938,332.89 元(大写:壹亿叁仟陆佰玖拾叁万
捌仟叁佰叁拾贰元捌角玖分);
B、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30,339,000.00 元(大写:叁仟零叁拾叁万玖仟元整);
C、向甲方 3 支付人民币 133,821,870.35 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捌拾贰万
壹仟捌佰柒拾元叁角伍分)。
(4)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
价款的 50%作为第三期转让款,其中:
A、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342,345,832.22 元(大写:叁亿肆仟贰佰叁拾肆万
伍仟捌佰叁拾贰元贰角贰分);
B、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75,847,500.00 元(大写:柒仟伍佰捌拾肆万柒仟伍
佰元整);
C、向甲方 3 支付人民币 334,554,675.89 元(大写:叁亿叁仟肆佰伍拾伍万
肆仟陆佰柒拾伍元捌角玖分)。
(5)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后 3 个月内且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交割后公司
治理安排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聘新任董事等)完成后向甲方支付剩余标的股份
转让价款作为第四期转让款,其中:
A、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136,938,332.89 元(大写:壹亿叁仟陆佰玖拾叁万
捌仟叁佰叁拾贰元捌角玖分);
B、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30,339,000.00 元(大写:叁仟零叁拾叁万玖仟元整);
C、向甲方 3 支付人民币 133,821,870.35 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捌拾贰万
壹仟捌佰柒拾元叁角伍分)。
(略)
关方面尽职调查;甲方应保证并督促上市公司确保乙方及其中介机构可不受限制
的进入上市公司办公场所、生产场所进行尽职调查,并及时、全面的提供乙方及
其中介机构需要的尽调资料,以便乙方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
第四条 交割后公司治理安排
会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 7 名,除职工董事外,甲方 1 有权提名或推荐 1
名董事候选人;甲方 3 有权提名或推荐 1 名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提名或推荐 4
名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上述各方各自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包括但
不限于促使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层面通
过决议使得上述各方各自推荐的人员当选)。
当选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最终在上述提
名当选的人员中由乙方确定。乙方提名的人员当选并确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的备案登记。
治理规范,且不影响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管理和业务的连贯性,实现上市公司既定经营目标,上市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将
基本保持稳定,后续根据上市公司战略规划与实际经营管理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在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单独或合并)权益 5%以上之日起的 2 年内或不
再在上市公司任职之日起的 2 年内(以时间较晚者为准),不能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同类的、相似的、处于竞争关系
的或属于上下游关系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性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
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甲方基于财务投资或投
资理财为目的在证券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且股份比例低于 5%的除外),或从事其
他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不变;
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
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使用的维持主营业务必须的资质、资产和财产的现状(正常届期和损耗除外),
按照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正常、持续经营业务。
司:
(1)不得进行任何重组、合并、分立、清算或解散;不得发行股份或任何
与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相关的权益工具;
(2)不得修改公司章程;
(3)不得对任何公司、合伙或其他实体进行股权投资、收购或对前述事项
进行筹划或签署相关协议(上市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不得出售、抵押、
质押、赠与、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日常经营业务除外);
不得放弃重大权利;不得提供担保、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借款(日常业务经营需
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还借款、借款展期的情形除外)以及其他实施对上市公司
价值、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1)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
形式的权利负担;
(2)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
于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通知乙方。
……
第七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拥有所需的权力或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
其他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他文件生效后,将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
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
(2)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
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a)甲方作为一方当
事人的任何重大合同,但甲方已经取得合同他方同意的除外;(b)任何中国法
律,或对甲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或政府性
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决或命令。
(3)甲方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理解本协议签署
后的法律后果,其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4)截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不受
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或第三人权利的限制,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
纠纷。
(5)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要求上市公司提供
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上市公司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6)甲方 1 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前:
A、上市公司(本条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主体,上市公司所有的成立和变更文件业已合法有效地获得批准或登记,不
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终止、停业、解散、清算或丧失法律实体资格的情形
或法律程序;
B、上市公司已经公告披露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完
整和准确的反映了上市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上
市公司不存在账外现金销售收入、虚假收入、账外负债、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等
问题;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其他情况;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财务报表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和对外
担保;
C、上市公司已经完成适用法律要求的税务登记、审批、备案手续,没有重
大税务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与税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诉讼。不存在上市
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上市公司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优惠的重大
分歧或纠纷;
D、上市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股权资产、其他重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
地、房产、知识产权、生产建设项目、业务资质、主要经营设备等),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挪用、侵占上市公司重要资产的情况;
E、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以致对上市公司经营的业
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F、上市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
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其他
情形;
G、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现存的或潜在的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及未来三年内
开展发行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事项的情形。
(7)甲方共同进一步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其不会谋求上市公司实控
权,不会以谋求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利用
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乙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影响干预上市公司的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上市公司
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
协议、放弃表决权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权。
(1)乙方拥有所需的权力或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
其他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他文件生效后,将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
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
(2)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
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a)乙方的合伙协议、
营业执照或其他类似的组织性文件;(b)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重大合同,
但乙方已经取得合同他方同意的除外;(c)任何中国法律,或对乙方或其拥有
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或政府性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
裁决或命令。
(3)乙方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理解本协议签署
后的法律后果,其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4)乙方具备受让标的股份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
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其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乙方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完成包括但
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收购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
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
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超过该笔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乙方应当在逾期 10 个工作
日内补正该等违约行为,若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仍未能补正,则在全体甲方一
致同意情况下有权解除协议。
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当在逾期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该等违约行为,
若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仍未能补正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计算。
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的 5 个工作日之内,未配合乙方完成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
事宜或导致甲方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未通过,甲方应当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该等违约行为,如补正期限届满仍未能补正的,则甲方应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计算,且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
第三方。但适用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条款均有效。
……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自然人签署方签字、有限公司签署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方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
加盖公章;
(2)双方已就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事宜达成一致,并且甲方及其相
关方已有效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和《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
……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
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上海
泓垣盛和卢大光先生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泓垣盛和卢大光先生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
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
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复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卢大光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复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卢大光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苏州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禾盛新材 股票代码 002290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上海泓垣盛、卢大光 上海市
册地
增 加□ 减 少√ 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其他□
上海泓垣盛:
股票种类:A 股流通股
持股数量:51,429,633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持股比例:20.73%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卢大光:
股票种类:A 股流通股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
上海泓垣盛:
股票种类:A 股流通股
持股数量: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持股比例:0%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 卢大光:
股票种类:A 股流通股
持股数量:31,580,646 股
持股比例:12.73%
是□否□不适用√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协议转让事项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来 12 个月内,上海泓垣盛和卢大光先生暂无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上海泓垣盛和卢大光
先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是□ 否√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否□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是□ 否□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 否□
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复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卢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