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
相关法律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披露及报送事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
理和保密工作,并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
公司应当结合上述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以上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格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
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同
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
披露相关情况,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自记录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机构、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在第
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
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
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
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
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在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后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处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海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姓
证件号
名
或者统 知悉内 登 所属
序 或 国 证件 知情日 与上市公 所属 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联系 通讯
一社会 职务 幕信息 记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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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码
称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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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记录。
附件二
康 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康芝药业
证券代码: 300086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商议和决
所属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 参与人员 签字
码 议内容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